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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人高等教
    作者:合肥腾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7-03-18 09:03:51    浏览次数:3624

    专科、独立本科段(专升本)、本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学生、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并选择各个地区的重点高校作为主考院校。全部成绩合格后由"教育考试院"和"有资质的高校"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自考毕业/学位证书国家承认,自考毕业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其主要任务,在国务院发布的《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

    1.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2.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3.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考生自学为主,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考生还可以选择面授、函授、广播、电视、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导和帮助。部分应用技术类专业需参加全日制学习,有相应毕业年限。考试采用施考分科、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单科合格证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学 费:课程考试报考费用较低。

    特 点:学历社会认可度较高,通过难度较大。

    门槛最低的高等教育形式。基本无毕业年限限制(但是,由于学习内容与普通高校课程基本相同,所以对于没有接受高中阶段学习的考生来说,大部分专业是很难通过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届目标参照性考试,其学历水平和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学历层次、证书及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本科两个层次;证书包括课程合格证书、专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等四种。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该门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该课程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符合专业证书发放条件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该证书根据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需要而设置);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核,积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由省考委颁发相应的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专科、本科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并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常常有人问这两种继续教育学历之间的含金量如何。其实这几种继续教育的毕业证都是和普通全日制一样是国家承认(前提是在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但在其中比个高低的话,最难考的自学考试含金量最高,几乎和普通全日制一样,在企业中认可度高。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国家授权的考试机构管理实施,分省进行。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地方,有一个组织完整、运转协调的管理系统和工作系统,有一套科学严肃的考试办法,以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1.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

    2.全国考委办公室,简称"全国考办"。

    3.专业委员会,其工作由全国考办主管。

    4.省考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本省(区、市)自学考试的管理、组织工作。

    5.省考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作为本省(区、市)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办公室,负责省考委的日常工作。

    6.地市考委。市级考试机构为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的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在各地区、市、直辖市所辖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和省考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7.主考学校。自学考试的主考院校全部为各个地区的重点高校。(社会上出现的各种"1年自考毕业"等,多是没有资质的学校和社会机构发布的虚假信息,承诺颁发的证书都是以没有资质的学校的名义颁发的,不属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体系,并不被国家承认)

    新生入学后,招生院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市高招办备案。

    2009年12月4日 从教育部获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009级秋季入学本专科、研究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已基本完成,即日起可在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各自指定网站向学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查询,教育部查询网站为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教育部负责人指出,普通高等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教育行政部门为加强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监督,保障高等教育改革健康发展采取的重要措施,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切实维护广大学生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 这位负责人提醒广大新生,要及时上网查询确认本人学籍,经省、校两级网站都能够查询到学籍信息的,表明已取得国家承认的学籍;两级网站特别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网站不能查询到学籍信息的,则表明未取得国家认可的学籍,应尽快联系所在学校和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弄清事实,妥善解决。否则,毕业时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也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建设成人高等网络教育试点院校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开展院校要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试点院校无论是办学水平还是教学质量上,在社会都应有良好的声誉,在教学法改革中取得突出的成绩,已经建立了有效的校内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机制,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在全国或本区具有一定优势地位和影响力。有高水平的教师和管理队伍,为开展网络教育试点院校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2.开展网校软硬件条件要符合要求

    开设网络院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大经费投入。减少重复建设,协作开发丰富的高质量的网上教学资源、试题库及网上测试系统,保证网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且具有良好的教学资源建设基础,校外教学支撑服务体系能够满足网络教学的基本要求,具备较强的网络教学和管理能力。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并建立起资源共享的形式和运行机制,形成网上教育资源建设的滚动发展机制,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3.归口管理,制度健全,试点院校指导思想正确

    试点院校的网络教学工作要统筹规划,对网络资源和远程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并由网络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网络教育浣机构设置要合理,管理制度要健全。网络教育学院提出的办学指导思想要明确,教学方案要符合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趋势,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监控机制要切实可行。拟开展网络教学的专业其主要课程要能够在网上进行教学,培养规格和教学基本要求符合国家同层次同类专业的标准。

    4.专业技术人员

    试点院校在具备了软硬件设备后,具有高水平的教师和管理队伍,同时还要有专职的教育技术和网络技术人员,能够承担起网络教育学院的课程。

    5.设置专业要有一定的优势和需求

    拟开展网络教育的院校在全国或北区应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开设的专业或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优势,社会对此专业或领域有一定的人才需求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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